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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人注意!防疫物资新增商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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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3 14:5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2020年一个让全球人都猝不及防的开端。回顾疫情爆发初期,病势之凶险、形势之严峻、前路之迷茫,都史无前例,无迹可寻。为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对重点人群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成为防控疫情的重要手段,而随着检测量的不断攀升,国内外检测试剂盒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由此我国新出台了相关公告进一步规范了新冠检测试剂盒的申报。sdfsdgs防疫物资新增商品编码2020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38号公告,新增新冠病毒疫苗、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5个商品编码,并明确了防护服的适用范围。解读新政为便利企业申报与海关高效的监管,进一步提高新冠疫情防控物资申报的精准性,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进出口申报事宜公告如下:一、新增相关商品编码(一)新增商品编码如下:“3002.2000.11”,商品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的”,适用于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直接用于人体的各类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二)新增商品编码如下:“3002.2000.19”,商品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的”,适用于直接用于人体的各类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的原液。(三)新增商品编码如下:“3002.1500.50”,商品名称为“以免疫制品为基本特征的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检测试剂盒,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的”。(四)新增商品编码如下:“3822.0010.20”,商品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检测试剂盒,税目30.02的货品除外”。(五)新增商品编码如下“3822.0090.20”,商品名称为“其他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检测试剂盒,税目30.02的货品除外”。二、关于上述增列商品编码的成交计量单位申报要求(一)商品编码“3002.2000.11”的成交计量单位按照“支”申报,代码为“012”。(二)商品编码“3002.2000.19”的成交计量单位按照“升”申报,代码为“095”。(三)商品编码“3002.1500.50”、“3822.0010.20”、“3822.0090.20”的成交计量单位按照“人份”申报,代码为“170”。三、关于商品编码“6210.1030.10”的适用范围商品编码“6210.1030.10”,商品名称为“防护服”,仅适用于化学纤维制品目56.02、56.03的织物制成的防护服、手术衣、隔离衣等各类具有防护隔离功能的服装(包括罩衣),不论是否医用,不论一次性或耐久型,不论分身式或连体式,分身式不论是否成套。四、实施时间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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